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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数据。公司与数字均为虚构。规则表为通用默认,未按你公司的底线调整;正式交付时按你的立场和底线逐条定。
辅助初审,不构成法律意见;规则表为通用口径,未经律师审定;重要条款以律师意见为准。

年度经销框架协议与季度订单 · 原文对照

红 4 · 黄 4 · 未见此条 0 · 未审查 0 · 绿 16 · 我方为甲方(卖方) · 点右侧任一意见,左侧原文跳到对应条款并高亮。
合同原文 · 28 段 红项引用黄项引用左边线为该条最高分级

年度经销框架协议

(示例:当事人与数据均为虚构)

合同编号:示例-JX-0002

签订地:广东省佛山市

签订日期:2026年12月18日

甲方(供货方):云杉轻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和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许清远

联系人:梁雅婷

电话:0757-5550-3003

电子邮箱:liangyt@yunshan-demo.example

乙方(经销商):沐川城市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远

联系人:彭浩

电话:027-5550-4004

电子邮箱:penghao@muchuan-demo.example

甲方是“云杉轻居”品牌家居收纳产品的供货方,乙方愿意在约定区域内经销该品牌产品。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订立本框架协议,并以季度订单落实具体采购。

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

1.1 本协议项下经销产品为甲方“云杉轻居”品牌家居收纳系列产品,品名、型号、规格及协议价见附件一《产品价格表》,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二《产品规格书》。

1.2 产品应符合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18580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等国家标准及附件二的约定,并附合格证。

1.3 甲方可根据生产情况对产品作不影响使用性能的改进,改进前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

2.1 甲方授予乙方华中区域(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独家经销权,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向任何第三方供货。

2.2 乙方应在上述区域内开展经销活动,不得向区域外主动销售;乙方在区域外发生的销售不构成对甲方的违约,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说明来源。

2.3 年度预计采购额为人民币 3,600,000.00 元(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含税),该数额仅为双方对年度业务规模的预计,具体采购量以乙方按本协议发出的订单为准。

2.4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满后如需续约,须双方另行书面同意,不因继续履行而自动续期。

第三条 订单与确认

3.1 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交书面订单,订单载明产品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和地点。甲方应在收到订单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乙方可催告,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仍未答复的,订单视为未成立。

3.2 订单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成立。订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取消或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 价格、价格保护与税率

4.1 产品协议价见附件一,币种为人民币,为含税价,适用增值税税率 13%,包含包装费及运输至乙方指定仓库的费用。

4.2 价格保护:协议价为乙方采购的最低结算价格。订单单价低于协议价的,甲方有权拒绝确认该订单,且该订单价格不得作为之后订单的定价参照。

4.3 乙方有权根据当地市场行情调整采购单价,具体以乙方订单载明的价格为准。

4.4 甲方下调协议价的,对乙方在价格调整日库存的同型号产品,按调整前后差价的 100% 以货款抵扣方式向乙方补偿。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每批次订单货款按下列方式支付:订单确认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中的 60% 货款和 10% 质保金,分别按本条以下两款约定支付。

5.2 其余 60% 货款,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

5.3 质保金为每批次货款的 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5.4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付款日期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第六条 发票

6.1 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发票抬头、税号、品名以乙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准。

6.2 甲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

6.3 发票内容有误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5 日内更正或重开。

第七条 交付与签收

7.1 交货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乙方仓库;运输方式由甲方选择,运费由甲方承担。

7.2 乙方仓库人员应在货物到达时核对数量、外包装,并在甲方送货单上签收,签收之日为交付日。送货单经乙方签收后一份返还甲方,作为交付凭证。

7.3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方签收之时起转移至乙方。

第八条 验收

8.1 验收标准:按附件二《产品规格书》及第一条约定的技术标准。验收方法:乙方按到货批次对数量、外观全数检查,对功能和承重性能按不低于 5% 的比例抽检。

8.2 乙方收货后 15 日内未提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提出异议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并附照片等证明材料。

8.3 经甲方复核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应在 10 日内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第九条 质量保证

9.1 产品质保期为 12 个月,自交货日(乙方签收之日)起算。

9.2 质保期内因产品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损坏,甲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因人为损坏、不当使用、运输中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正常磨损,不在质保范围内。

第十条 品牌与知识产权

10.1 “云杉轻居”商标及产品外观设计、图案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经销区域内、协议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用于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10.2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包装、商标,不得生产、销售与本品牌相似的产品。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迟延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交付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 任何一方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该订单金额的 10%。

11.3 任何一方依本协议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含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当年度实际结算货款总额的 10%,且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双方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技术资料、价格、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12.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2 年止。

12.3 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1)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或非因接收方过错而成为公开的信息;(2)接收方在披露前已合法掌握的信息;(3)接收方独立开发且未使用对方保密信息的信息;(4)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5)依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12.4 接收方仅可向因履行本合同确需知悉的员工、专业顾问披露保密信息,并应确保其承担不低于本条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13.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本协议。

13.2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对方书面催告后 15 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13.3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后,双方就已发货、已收货部分结算,一方对另一方已确认订单下已投入的备料、在制品,按成本合理补偿,因对方违约解除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因政府统一调度导致的限电、限产。

14.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同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14.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14.4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60 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15.1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邮箱如下:甲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和路 66 号,联系人梁雅婷,电子邮箱liangyt@yunshan-demo.example;乙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联系人彭浩,电子邮箱penghao@muchuan-demo.example。

15.2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联系人或电子邮箱的,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由变更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15.3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函件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通知经专人送达或快递寄出后第 3 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的,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15.4 微信、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仅用于日常沟通,不作为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或提出异议的有效形式,但双方另以书面确认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2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为南海川仲裁委员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文件优先顺序与其他

17.1 本协议由正文、附件一《产品价格表》、附件二《产品规格书》组成。各部分不一致的,按正文、附件一、附件二的顺序确定优先适用。

17.2 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18.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云杉轻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许清远(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12月18日

乙方(盖章):沐川城市商贸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邓志远(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12月18日

附件一 产品价格表

协议价为含税价(税率 13%),币种人民币,单位:元/件。

序号 | 型号 | 品名 | 规格 | 协议价(元/件,含税)

1 | YS-WC120 | 壁挂收纳柜 | 1200×300×600 mm,E0 级刨花板 | 268.00

2 | YS-FB60 | 折叠收纳箱 | 60 L,聚丙烯,可堆叠 | 86.00

3 | YS-SR400 | 多层置物架 | 四层,碳钢喷塑,承重 80 kg | 358.00

4 | YS-SB90 | 玄关换鞋凳 | 900×360×480 mm,实木框架 | 198.00

附件二 产品规格书

型号 | 主要材料 | 尺寸与承重 | 环保与安全 | 包装

YS-WC120 | E0 级刨花板,三聚氰胺饰面 | 1200×300×600 mm;搁板承重 20 kg | 甲醛释放量符合 GB 18580 E0 级 | 五层瓦楞纸箱,护角

YS-FB60 | 聚丙烯(PP),无异味 | 600×400×360 mm;堆叠 4 层 | 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 10 件/捆

YS-SR400 | 碳钢管,环氧聚酯喷塑 | 800×350×1600 mm;每层承重 20 kg | 涂层附着力 1 级 | 拆装包装,附五金包

YS-SB90 | 橡胶木框架,布艺坐垫 | 900×360×480 mm;承重 120 kg | 木材含水率 8%-12% | 珍珠棉包角,纸箱

季度订单(编号 DD-2027Q1-001)

本订单依据 2026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年度经销框架协议》(编号示例-JX-0002)发出。

订购方(乙方):沐川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供货方(甲方):云杉轻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订单日期:2027 年 1 月 5 日。

季度订单

第一条 订购产品与价格

1.1 订购产品、数量、单价及金额如下表(单价含税,税率 13%,币种人民币)。

序号 | 型号 | 品名 | 数量(件) | 订单单价(元,含税) | 金额(元,含税)

1 | YS-WC120 | 壁挂收纳柜 | 400 | 245.00 | 98,000.00

2 | YS-FB60 | 折叠收纳箱 | 1500 | 79.00 | 118,500.00

3 | YS-SR400 | 多层置物架 | 300 | 329.00 | 98,700.00

4 | YS-SB90 | 玄关换鞋凳 | 500 | 182.00 | 91,000.00

| 合计 | | 2,700 | | 406,200.00

1.2 订单总金额为人民币 406,200.00 元(大写:肆拾万陆仟贰佰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 359,469.03 元,税额 46,730.97 元。

季度订单

第二条 交付

2.1 交货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乙方仓库。分两批交付:第一批 2027 年 1 月 25 日前,第二批 2027 年 3 月 10 日前。

2.2 乙方仓库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作为交付凭证;风险自签收之时起转移。

季度订单

第三条 付款与发票

3.1 本订单付款、发票、验收和质保按框架协议的约定执行。

3.2 乙方应在订单确认后 5 日内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121,860.00 元(订单金额的 30%)。

季度订单

第四条 订单效力

4.1 本订单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

4.2 本订单自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成立。

季度订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云杉轻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许清远(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7年1月6日

乙方(盖章):沐川城市商贸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邓志远(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7年1月5日

审查意见 · 按分级排改立场与底线
红 必须处理 4 项
红对方可单方调价 第四条 价格、价格保护与税率
乙方可单方调整价格。
看原文

第四条 价格、价格保护与税率第四条 价格、价格保护与税率 4.1 产品协议价见附件一,币种为人民币,为含税价,适用增值税税率 13%,包含包装费及运输至乙方指定仓库的费用。 4.2 价格保护:协议价为乙方采购的最低结算价格。订单单价低于协议价的,甲方有权拒绝确认该订单,且该订单价格不得作为之后订单的定价参照。 4.3 乙方有权根据当地市场行情调整采购单价,具体以乙方订单载明的价格为准。 4.4 甲方下调协议价的,对乙方在价格调整日库存的同型号产品,按调整前后差价的 100% 以货款抵扣方式向乙方补偿。

「乙方有权根据当地市场行情调整采购单价」——第四条 价格、价格保护与税率
风险说明
价格可由对方单方调整,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不锁定,我方利润或成本随对方决定变化。
修改方向
删除单方调价;确需调价的,约定触发条件、调整幅度上限,并须双方书面确认。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合同价格在有效期内固定。如需调整,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前按原价格执行。
红账期超过上限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账期 90 天,超过账期上限 60 天。
看原文

第五条 付款方式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每批次订单货款按下列方式支付:订单确认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中的 60% 货款和 10% 质保金,分别按本条以下两款约定支付。 5.2 其余 60% 货款,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 5.3 质保金为每批次货款的 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5.4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付款日期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第五条 付款方式
风险说明
账期越长,我方垫付的资金越多,对方经营出问题时回款风险越大。
修改方向
缩短账期至公司上限以内,或以更高预付比例换取账期。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
红排他限制无对价建议问律师 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
我方受排他或区域限制,对方没有最低采购量等对应承诺。
看原文

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 2.1 甲方授予乙方华中区域(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独家经销权,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向任何第三方供货。 2.2 乙方应在上述区域内开展经销活动,不得向区域外主动销售;乙方在区域外发生的销售不构成对甲方的违约,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说明来源。 2.3 年度预计采购额为人民币 3,600,000.00 元(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含税),该数额仅为双方对年度业务规模的预计,具体采购量以乙方按本协议发出的订单为准。 2.4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满后如需续约,须双方另行书面同意,不因继续履行而自动续期。

「甲方授予乙方华中区域(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独家经销权」——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
风险说明
我方被限制向第三方供货或在区域内销售,对方却没有最低采购量承诺,等于我方的市场被锁死。
修改方向
删除排他;或要求对方承诺年度最低采购量,未达成时我方可取消排他。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乙方年度采购额不低于××万元;未达到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区域独家权并向第三方供货。
红或裁或审并存建议问律师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同时约定可以仲裁、也可以起诉。
看原文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2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为南海川仲裁委员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风险说明
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仲裁约定可能因此无效,纠纷发生时先要为去哪里打官司打一轮。
修改方向
只选一种方式,并写明具体机构名称。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或:由××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黄 建议谈判 4 项
黄账期自收到发票起算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账期自对方收到发票起算,对方迟收发票或退票,账期就不起算。
看原文

第五条 付款方式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每批次订单货款按下列方式支付:订单确认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中的 60% 货款和 10% 质保金,分别按本条以下两款约定支付。 5.2 其余 60% 货款,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 5.3 质保金为每批次货款的 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5.4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付款日期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第五条 付款方式
风险说明
对方迟迟不收票或以发票有问题为由退票,账期就不起算。
修改方向
账期改为自发货、签收或对账起算,开票作为付款条件之一,不作为起算点。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甲方应在货物签收之日起××日内付款,乙方应在付款前开具合规发票。
黄开票时间不受我方控制 第六条 发票
开票时间由乙方决定或通知。
看原文

第六条 发票第六条 发票 6.1 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发票抬头、税号、品名以乙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准。 6.2 甲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 6.3 发票内容有误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5 日内更正或重开。

「甲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第六条 发票
风险说明
开票时间由对方决定或没有时限,与开票挂钩的付款和账期随之不确定。
修改方向
写明开票时限,或改为我方按约定节点开票、对方不得拒收。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乙方应在货物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甲方不得以未通知开票为由拒收发票或延迟付款。
黄质保金无到期自动支付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质保金 10%,期满后没有自动支付或无异议即付的约定。
看原文

第五条 付款方式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每批次订单货款按下列方式支付:订单确认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中的 60% 货款和 10% 质保金,分别按本条以下两款约定支付。 5.2 其余 60% 货款,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 5.3 质保金为每批次货款的 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5.4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付款日期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质保金为每批次货款的 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第五条 付款方式
风险说明
质保期满后对方不主动付,质保金就一直挂着,往往要催很久或要起诉。
修改方向
约定质保期满无书面质量异议的,对方在若干日内无条件支付质保金。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质保期满后××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应无条件支付剩余质保金。
黄订单可覆盖框架约定 季度订单 第四条 订单效力
订单可另行约定并优先于框架协议,框架里的价格保护、质保等约定可能被订单覆盖。
看原文

季度订单 第四条 订单效力第四条 订单效力 4.1 本订单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 4.2 本订单自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成立。

「本订单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季度订单 第四条 订单效力
风险说明
框架里谈好的价格保护、质保等约定,可能被一张订单的一句话改掉。
修改方向
写明框架优先,订单只约定数量、交期、交货地点,变更框架条款须双方书面确认。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订单与本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框架协议为准,但双方在订单中明确援引并书面确认修改框架条款的除外。
绿 符合通用默认 16 项
当事人与签署主体:符合通用默认 签章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盖章:[公章]」——签章
「签字:邓志远(法定代表人)」——签章
依据
乙方盖章类型:公章;乙方签字人身份:法定代表人
标的与规格描述:符合通用默认 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品名、型号、规格及协议价见附件一《产品价格表》」——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
依据
品名规格数量与技术标准明确:是
交付与风险转移:符合通用默认 第七条 交付与签收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交货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乙方仓库」——第七条 交付与签收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方签收之时起转移至乙方」——第七条 交付与签收
依据
交付地点与方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乙方仓库;运输方式由甲方选择,运费由甲方承担;风险转移时点:自乙方签收之时起转移
验收与视为验收(卖方):符合通用默认 第八条 验收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乙方收货后 15 日内未提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第八条 验收
依据
逾期未异议视为验收合格:是
违约金与责任上限:符合通用默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该订单金额的 10%」——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按迟延交付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依据
甲方违约金日比例:每日 0.5‰;甲方违约金累计上限(占合同金额):10%;乙方违约金日比例:每日 0.5‰;乙方违约金累计上限(占合同金额):10%;排除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是
保密:符合通用默认 第十二条 保密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双方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保密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2 年止」——第十二条 保密
「对方技术资料、价格、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保密
依据
有保密条款:是;保密期限(月):24;保密范围为一切信息:否;列有除外情形:是;保密义务双向对等:是
解除与终止:符合通用默认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甲方可根据生产情况对产品作不影响使用性能的改进」——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
「一方对另一方已确认订单下已投入的备料、在制品,按成本合理补偿」——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依据
可无因单方解除的一方:双方;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甲方;解除后在制品、备料、模具有补偿约定:是
涉及条款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
通知与送达:符合通用默认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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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和路 66 号,联系人梁雅婷」——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电子邮箱liangyt@yunshan-demo.example」——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依据
写明双方送达地址:是;写明双方电子邮箱:是;约定地址变更须通知:是;约定电子送达效力:是
格式条款:符合通用默认 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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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注明为哪方提供的格式文本:无
涉及条款
首部、季度订单
补充与手写:符合通用默认 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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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有补充协议、手写或另附补充条款:否
涉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第十七条 文件优先顺序与其他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符合通用默认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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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应在事件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60 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依据
有不可抗力条款:是;约定通知与证明期限:是;约定超期可解除:是
担保与连带:符合通用默认 全文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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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提供个人或连带担保的一方(含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关联方):无
期限与续约:符合通用默认 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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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
「不因继续履行而自动续期」——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
依据
合同期限起止日明确:是;到期自动续约:否
附件与引用文件:符合通用默认 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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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涉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第十七条 文件优先顺序与其他
关键条款缺失:符合通用默认 全文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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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对方回传稿是否经比对:符合通用默认 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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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本稿标注为对方回传或修改稿:否
涉及条款
首部、季度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