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经销框架协议
(示例:当事人与数据均为虚构)
合同编号:示例-JX-0002
签订地:广东省佛山市
签订日期:2026年12月18日
甲方(供货方):云杉轻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和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许清远
联系人:梁雅婷
电话:0757-5550-3003
电子邮箱:liangyt@yunshan-demo.example
乙方(经销商):沐川城市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远
联系人:彭浩
电话:027-5550-4004
电子邮箱:penghao@muchuan-demo.example
甲方是“云杉轻居”品牌家居收纳产品的供货方,乙方愿意在约定区域内经销该品牌产品。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订立本框架协议,并以季度订单落实具体采购。
第一条 产品、规格与技术标准
1.1 本协议项下经销产品为甲方“云杉轻居”品牌家居收纳系列产品,品名、型号、规格及协议价见附件一《产品价格表》,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二《产品规格书》。
1.2 产品应符合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18580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等国家标准及附件二的约定,并附合格证。
1.3 甲方可根据生产情况对产品作不影响使用性能的改进,改进前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
2.1 甲方授予乙方华中区域(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独家经销权,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向任何第三方供货。
2.2 乙方应在上述区域内开展经销活动,不得向区域外主动销售;乙方在区域外发生的销售不构成对甲方的违约,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说明来源。
2.3 年度预计采购额为人民币 3,600,000.00 元(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含税),该数额仅为双方对年度业务规模的预计,具体采购量以乙方按本协议发出的订单为准。
2.4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满后如需续约,须双方另行书面同意,不因继续履行而自动续期。
第三条 订单与确认
3.1 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交书面订单,订单载明产品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和地点。甲方应在收到订单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乙方可催告,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仍未答复的,订单视为未成立。
3.2 订单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成立。订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取消或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 价格、价格保护与税率
4.1 产品协议价见附件一,币种为人民币,为含税价,适用增值税税率 13%,包含包装费及运输至乙方指定仓库的费用。
4.2 价格保护:协议价为乙方采购的最低结算价格。订单单价低于协议价的,甲方有权拒绝确认该订单,且该订单价格不得作为之后订单的定价参照。
4.3 乙方有权根据当地市场行情调整采购单价,具体以乙方订单载明的价格为准。
4.4 甲方下调协议价的,对乙方在价格调整日库存的同型号产品,按调整前后差价的 100% 以货款抵扣方式向乙方补偿。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每批次订单货款按下列方式支付:订单确认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中的 60% 货款和 10% 质保金,分别按本条以下两款约定支付。
5.2 其余 60% 货款,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
5.3 质保金为每批次货款的 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5.4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付款日期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第六条 发票
6.1 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发票抬头、税号、品名以乙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准。
6.2 甲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
6.3 发票内容有误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5 日内更正或重开。
第七条 交付与签收
7.1 交货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乙方仓库;运输方式由甲方选择,运费由甲方承担。
7.2 乙方仓库人员应在货物到达时核对数量、外包装,并在甲方送货单上签收,签收之日为交付日。送货单经乙方签收后一份返还甲方,作为交付凭证。
7.3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方签收之时起转移至乙方。
第八条 验收
8.1 验收标准:按附件二《产品规格书》及第一条约定的技术标准。验收方法:乙方按到货批次对数量、外观全数检查,对功能和承重性能按不低于 5% 的比例抽检。
8.2 乙方收货后 15 日内未提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提出异议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并附照片等证明材料。
8.3 经甲方复核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应在 10 日内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第九条 质量保证
9.1 产品质保期为 12 个月,自交货日(乙方签收之日)起算。
9.2 质保期内因产品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损坏,甲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因人为损坏、不当使用、运输中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正常磨损,不在质保范围内。
第十条 品牌与知识产权
10.1 “云杉轻居”商标及产品外观设计、图案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经销区域内、协议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用于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10.2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包装、商标,不得生产、销售与本品牌相似的产品。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迟延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交付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 任何一方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该订单金额的 10%。
11.3 任何一方依本协议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含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当年度实际结算货款总额的 10%,且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双方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技术资料、价格、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12.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2 年止。
12.3 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1)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或非因接收方过错而成为公开的信息;(2)接收方在披露前已合法掌握的信息;(3)接收方独立开发且未使用对方保密信息的信息;(4)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5)依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12.4 接收方仅可向因履行本合同确需知悉的员工、专业顾问披露保密信息,并应确保其承担不低于本条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13.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本协议。
13.2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对方书面催告后 15 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13.3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后,双方就已发货、已收货部分结算,一方对另一方已确认订单下已投入的备料、在制品,按成本合理补偿,因对方违约解除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因政府统一调度导致的限电、限产。
14.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同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14.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14.4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60 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15.1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邮箱如下:甲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和路 66 号,联系人梁雅婷,电子邮箱liangyt@yunshan-demo.example;乙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联系人彭浩,电子邮箱penghao@muchuan-demo.example。
15.2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联系人或电子邮箱的,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由变更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15.3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函件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通知经专人送达或快递寄出后第 3 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的,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15.4 微信、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仅用于日常沟通,不作为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或提出异议的有效形式,但双方另以书面确认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2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为南海川仲裁委员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文件优先顺序与其他
17.1 本协议由正文、附件一《产品价格表》、附件二《产品规格书》组成。各部分不一致的,按正文、附件一、附件二的顺序确定优先适用。
17.2 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18.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云杉轻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许清远(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12月18日
乙方(盖章):沐川城市商贸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邓志远(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12月18日
附件一 产品价格表
协议价为含税价(税率 13%),币种人民币,单位:元/件。
序号 | 型号 | 品名 | 规格 | 协议价(元/件,含税)
1 | YS-WC120 | 壁挂收纳柜 | 1200×300×600 mm,E0 级刨花板 | 268.00
2 | YS-FB60 | 折叠收纳箱 | 60 L,聚丙烯,可堆叠 | 86.00
3 | YS-SR400 | 多层置物架 | 四层,碳钢喷塑,承重 80 kg | 358.00
4 | YS-SB90 | 玄关换鞋凳 | 900×360×480 mm,实木框架 | 198.00
附件二 产品规格书
型号 | 主要材料 | 尺寸与承重 | 环保与安全 | 包装
YS-WC120 | E0 级刨花板,三聚氰胺饰面 | 1200×300×600 mm;搁板承重 20 kg | 甲醛释放量符合 GB 18580 E0 级 | 五层瓦楞纸箱,护角
YS-FB60 | 聚丙烯(PP),无异味 | 600×400×360 mm;堆叠 4 层 | 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 10 件/捆
YS-SR400 | 碳钢管,环氧聚酯喷塑 | 800×350×1600 mm;每层承重 20 kg | 涂层附着力 1 级 | 拆装包装,附五金包
YS-SB90 | 橡胶木框架,布艺坐垫 | 900×360×480 mm;承重 120 kg | 木材含水率 8%-12% | 珍珠棉包角,纸箱
季度订单(编号 DD-2027Q1-001)
本订单依据 2026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年度经销框架协议》(编号示例-JX-0002)发出。
订购方(乙方):沐川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供货方(甲方):云杉轻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订单日期:2027 年 1 月 5 日。
第一条 订购产品与价格
1.1 订购产品、数量、单价及金额如下表(单价含税,税率 13%,币种人民币)。
序号 | 型号 | 品名 | 数量(件) | 订单单价(元,含税) | 金额(元,含税)
1 | YS-WC120 | 壁挂收纳柜 | 400 | 245.00 | 98,000.00
2 | YS-FB60 | 折叠收纳箱 | 1500 | 79.00 | 118,500.00
3 | YS-SR400 | 多层置物架 | 300 | 329.00 | 98,700.00
4 | YS-SB90 | 玄关换鞋凳 | 500 | 182.00 | 91,000.00
| 合计 | | 2,700 | | 406,200.00
1.2 订单总金额为人民币 406,200.00 元(大写:肆拾万陆仟贰佰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 359,469.03 元,税额 46,730.97 元。
第二条 交付
2.1 交货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 18 号乙方仓库。分两批交付:第一批 2027 年 1 月 25 日前,第二批 2027 年 3 月 10 日前。
2.2 乙方仓库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作为交付凭证;风险自签收之时起转移。
第三条 付款与发票
3.1 本订单付款、发票、验收和质保按框架协议的约定执行。
3.2 乙方应在订单确认后 5 日内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121,860.00 元(订单金额的 30%)。
第四条 订单效力
4.1 本订单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
4.2 本订单自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成立。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云杉轻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许清远(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7年1月6日
乙方(盖章):沐川城市商贸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邓志远(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7年1月5日
第四条 价格、价格保护与税率第四条 价格、价格保护与税率 4.1 产品协议价见附件一,币种为人民币,为含税价,适用增值税税率 13%,包含包装费及运输至乙方指定仓库的费用。 4.2 价格保护:协议价为乙方采购的最低结算价格。订单单价低于协议价的,甲方有权拒绝确认该订单,且该订单价格不得作为之后订单的定价参照。 4.3 乙方有权根据当地市场行情调整采购单价,具体以乙方订单载明的价格为准。 4.4 甲方下调协议价的,对乙方在价格调整日库存的同型号产品,按调整前后差价的 100% 以货款抵扣方式向乙方补偿。
第五条 付款方式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每批次订单货款按下列方式支付:订单确认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中的 60% 货款和 10% 质保金,分别按本条以下两款约定支付。 5.2 其余 60% 货款,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 5.3 质保金为每批次货款的 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5.4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付款日期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第二条 经销区域与期限 2.1 甲方授予乙方华中区域(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独家经销权,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向任何第三方供货。 2.2 乙方应在上述区域内开展经销活动,不得向区域外主动销售;乙方在区域外发生的销售不构成对甲方的违约,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说明来源。 2.3 年度预计采购额为人民币 3,600,000.00 元(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含税),该数额仅为双方对年度业务规模的预计,具体采购量以乙方按本协议发出的订单为准。 2.4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满后如需续约,须双方另行书面同意,不因继续履行而自动续期。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2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为南海川仲裁委员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第五条 付款方式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每批次订单货款按下列方式支付:订单确认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中的 60% 货款和 10% 质保金,分别按本条以下两款约定支付。 5.2 其余 60% 货款,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 5.3 质保金为每批次货款的 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5.4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付款日期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第六条 发票第六条 发票 6.1 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发票抬头、税号、品名以乙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准。 6.2 甲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 6.3 发票内容有误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5 日内更正或重开。
第五条 付款方式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每批次订单货款按下列方式支付:订单确认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中的 60% 货款和 10% 质保金,分别按本条以下两款约定支付。 5.2 其余 60% 货款,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 90 日内付款。 5.3 质保金为每批次货款的 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5.4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付款日期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季度订单 第四条 订单效力第四条 订单效力 4.1 本订单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 4.2 本订单自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