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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零部件采购合同 · 原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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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零部件采购合同

(示例:当事人与数据均为虚构)

合同编号:示例-CG-0001

签订地:浙江省宁波市

签订日期:2026年10月15日

甲方(买方):澄岳精密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创新三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启明

联系人:吴立群

电话:0574-5550-1001

电子邮箱:wuliqun@chengyue-demo.example

乙方(卖方):恒拓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工业园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

联系人:赵明轩

电话:0536-5550-2002

电子邮箱:zhaomx@hengtuo-demo.example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采购机加工零部件,乙方同意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规格与数量

1.1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如下表。货物的材质、尺寸、公差、表面处理等技术要求以附件一《技术规格书》和附件二《图纸清单》为准。

序号 | 品名 | 型号 | 材质 | 数量(件) | 单价(元,含税) | 金额(元,含税)

1 | 主轴箱体 | ZX-A100 | HT250 | 40 | 6,000.00 | 240,000.00

2 | 传动法兰 | ZX-B220 | 45 号钢调质 | 200 | 1,200.00 | 240,000.00

3 | 导轨座 | ZX-C310 | HT250 | 100 | 1,600.00 | 160,000.00

4 | 联接盘 | ZX-D405 | 45 号钢调质 | 160 | 1,000.00 | 160,000.00

| 合计 | | 500 | | 800,000.00

1.2 技术标准:未注公差按 GB/T 1804-m 执行;灰铸铁件按 GB/T 9439 执行,45 号钢按 GB/T 699 执行;货物不得使用再生料或来源不明的材料。

第二条 合同价款、币种与发票

2.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800,000.00 元(币种: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为含税价,适用增值税税率 13%,其中不含税金额 707,964.60 元,税额 92,035.40 元。

2.2 上述价格包含货物、包装、运输至交货地点的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全部税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3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于每批货物交付后 7 日内开具并送达甲方;发票抬头、税号、品名与合同一致。发票有误的,乙方应在 3 日内重开。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 合同签订后 5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400,000.00 元。

3.2 货物全部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0%,即人民币 400,000.00 元。

3.3 甲方可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依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书面通知乙方;扣除不影响甲方主张其他权利。

3.4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乙方收款账户为:户名恒拓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以乙方书面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收款账户确认函为准。

第四条 交付

4.1 交货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创新三路 88 号甲方仓库。乙方负责运输,运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4.2 交货时间:第一批(主轴箱体、传动法兰)于 2026 年 12 月 15 日前交付;第二批(导轨座、联接盘)于 2027 年 2 月 15 日前交付。乙方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甲方具体到货时间。

4.3 货物由甲方仓库人员核对数量和外包装后在送货单上签收;签收凭证为盖有甲方仓库章或由仓库人员签字的送货单,送货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4.4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签收之时起转移至甲方;签收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质量要求

5.1 货物应符合附件一《技术规格书》、附件二《图纸清单》及第一条约定的技术标准,并附出厂检验报告和材质证明。

5.2 其余质量要求另见乙方《供应商质量协议》。

5.3 乙方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尺寸进行全检,并保存检验记录至少 3 年;甲方有权在乙方工作时间内到乙方厂区查看生产和检验情况。

第六条 验收

6.1 验收标准:以附件一、附件二和第一条约定的技术标准为准。验收方法:数量和外观全数检查;尺寸和材质按 GB/T 2828.1 一般检验水平 II、AQL 1.0 抽样检验,必要时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2 甲方应在货物到货后 3 日内对货物的数量、外观进行检验,到货后 3 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6.3 对在使用、装配过程中才能发现的隐蔽缺陷,甲方可在货物签收后 6 个月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收到异议后 7 日内处理。

6.4 甲方提出异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函件和发送至乙方指定电子邮箱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异议同样有效。

6.5 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依本合同承担的质保责任。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质保期为 12 个月,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算。

7.2 质保期内,货物因设计图纸以外的制造缺陷、材质缺陷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7 日内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运输和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下列情形不属于质保范围:(1)因甲方或第三方人为损坏、不当使用造成的故障;(2)正常磨损和消耗;(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装造成的故障。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与图纸

8.1 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及由此产生的工艺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限为履行本合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其他产品。

8.2 乙方为本合同专门制作、由甲方出资的工装和检具归甲方所有,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 10 日内交还或按甲方指示处置。

8.3 乙方保证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侵权引起的第三方索赔由乙方处理并承担责任,责任限额适用第九条的约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迟延交货或交付不合格货物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

9.3 任何一方依本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含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且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9.4 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可在前款限额内要求赔偿。

第十条 保密

10.1 双方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技术资料、价格、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10.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3 年止。

10.3 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1)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或非因接收方过错而成为公开的信息;(2)接收方在披露前已合法掌握的信息;(3)接收方独立开发且未使用对方保密信息的信息;(4)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5)依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10.4 接收方仅可向因履行本合同确需知悉的员工、专业顾问披露保密信息,并应确保其承担不低于本条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本合同。

11.2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 15 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1.3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后,双方就已交付货物结算,甲方应对乙方已为本合同投入且已按图纸完成的在制品、备料按成本价合理补偿,但因乙方违约解除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因政府统一调度导致的限电、限产。

12.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同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12.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12.4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60 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邮箱如下:甲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创新三路 88 号,联系人吴立群,电子邮箱wuliqun@chengyue-demo.example;乙方: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工业园路 216 号,联系人赵明轩,电子邮箱zhaomx@hengtuo-demo.example。

13.2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联系人或电子邮箱的,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由变更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13.3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函件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通知经专人送达或快递寄出后第 3 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的,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13.4 微信、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仅用于日常沟通,不作为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或提出异议的有效形式,但双方另以书面确认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2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

15.1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6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质保、保密及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有效。

15.2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约,须双方另行书面同意,不因继续履行而自动续期。

第十六条 文件优先顺序与其他

16.1 本合同由正文及附件一《技术规格书》、附件二《图纸清单》组成。各部分不一致的,按正文、附件一、附件二的顺序确定优先适用。

16.2 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销售经理赵明轩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澄岳精密装备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周启明(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10月15日

乙方(盖章):恒拓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盖章:[合同专用章]

签字:赵明轩(销售经理)

日期:2026年10月15日

附件一 技术规格书

本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列明各型号货物的主要技术要求。

型号 | 品名 | 材质与热处理 | 关键尺寸与公差 | 表面与外观 | 检验依据

ZX-A100 | 主轴箱体 | HT250,时效处理 | 主轴孔 Φ80H7,同轴度 0.02 mm | 非加工面喷底漆,无砂眼、缩松 | GB/T 9439,GB/T 1804-m

ZX-B220 | 传动法兰 | 45 号钢,调质 HB220-250 | 外径 Φ160h8,端面跳动 0.03 mm | 发黑处理,无锈蚀、磕碰 | GB/T 699,GB/T 1804-m

ZX-C310 | 导轨座 | HT250,时效处理 | 导轨面平面度 0.02 mm/300 mm | 导轨面粗糙度 Ra1.6 | GB/T 9439,GB/T 1184

ZX-D405 | 联接盘 | 45 号钢,调质 HB220-250 | 孔位度 Φ0.05 mm,厚度 20±0.05 mm | 发黑处理,边缘去毛刺 | GB/T 699,GB/T 1804-m

包装要求:每件单独防锈包装,外箱标注型号、数量、批次;木箱须经熏蒸或使用免熏蒸材料。出厂时随货提供材质证明、热处理报告和关键尺寸检验记录。

附件二 图纸清单

图纸编号 | 名称 | 版本 | 对应型号 | 页数

CY-ZX-A100-01 | 主轴箱体加工图 | C | ZX-A100 | 3

CY-ZX-B220-01 | 传动法兰加工图 | B | ZX-B220 | 1

CY-ZX-C310-01 | 导轨座加工图 | B | ZX-C310 | 2

CY-ZX-D405-01 | 联接盘加工图 | A | ZX-D405 | 1

以上图纸由甲方提供,以双方签章的最新版本为准;图纸版本更新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审查意见 · 按分级排改立场与底线
红 必须处理 5 项
红对方签字人无授权书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乙方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合同未附授权委托书。
看原文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销售经理赵明轩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签章(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澄岳精密装备有限公司 盖章:[公章] 签字:周启明(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10月15日 乙方(盖章):恒拓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盖章:[合同专用章] 签字:赵明轩(销售经理) 日期:2026年10月15日

「签字:赵明轩(销售经理)」——签章
风险说明
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又没有授权委托书,对方可以主张签字人无权代表公司,合同效力存疑。
修改方向
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或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涉及条款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签章
红预付比例高且无退款保障 第三条 付款方式
预付 50%,超过可接受比例 30%,且没有退款或保函约定。
看原文

第三条 付款方式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 合同签订后 5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400,000.00 元。 3.2 货物全部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0%,即人民币 400,000.00 元。 3.3 甲方可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依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书面通知乙方;扣除不影响甲方主张其他权利。 3.4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乙方收款账户为:户名恒拓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以乙方书面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收款账户确认函为准。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作为预付款」——第三条 付款方式
风险说明
预付款付出后对方不交货或交货不合格,我方只能起诉追讨,钱可能拿不回来。
修改方向
降低预付比例;或要求对方提供预付款保函,并写明不履约时预付款的退还期限。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乙方逾期交货超过××日或交付货物经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日内全额退还预付款并按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红异议期过短并视为验收 第六条 验收
异议期 3 天,短于下限 7 天,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看原文

第六条 验收第六条 验收 6.1 验收标准:以附件一、附件二和第一条约定的技术标准为准。验收方法:数量和外观全数检查;尺寸和材质按 GB/T 2828.1 一般检验水平 II、AQL 1.0 抽样检验,必要时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2 甲方应在货物到货后 3 日内对货物的数量、外观进行检验,到货后 3 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6.3 对在使用、装配过程中才能发现的隐蔽缺陷,甲方可在货物签收后 6 个月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收到异议后 7 日内处理。 6.4 甲方提出异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函件和发送至乙方指定电子邮箱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异议同样有效。 6.5 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依本合同承担的质保责任。

「到货后 3 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第六条 验收
风险说明
收货后几天内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就视为合格,之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很难再主张。
修改方向
延长异议期,隐蔽缺陷另设期限,认可邮件、微信异议;或删去视为验收。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甲方应在收货后 15 日内完成验收;隐蔽缺陷自发现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甲方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提出异议的,视为书面异议。
红质保期起算日不明 第七条 质量保证
质保期自「安装调试完成」起算,而该事件没有约定完成时限,质保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都不确定。
看原文

第七条 质量保证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质保期为 12 个月,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算。 7.2 质保期内,货物因设计图纸以外的制造缺陷、材质缺陷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7 日内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运输和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下列情形不属于质保范围:(1)因甲方或第三方人为损坏、不当使用造成的故障;(2)正常磨损和消耗;(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装造成的故障。

「质保期为 12 个月,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算」——第七条 质量保证
风险说明
质保期起算点依赖一个没有期限的事件,质保期可能被无限拉长,质保金也迟迟不能结清。
修改方向
把起算日锁定在交货日或验收日,并给起算事件设完成时限。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质保期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如需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在到货后××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自到货后第××日起算。
红我方违约金无上限或超过底线建议问律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我方(甲方)违约金每日 3‰,没有累计上限。
看原文

第九条 违约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迟延交货或交付不合格货物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 9.3 任何一方依本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含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且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9.4 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可在前款限额内要求赔偿。

「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违约责任
风险说明
违约金按日累计又没有上限,迟延时间一长,违约金可能接近甚至超过合同价款。
修改方向
设累计上限(不超过公司底线比例),并与对方的违约责任对等。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任何一方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黄 建议谈判 3 项
黄违约责任不对等建议问律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日比例我方 3‰、对方 0.5‰;累计上限我方无上限、对方 5%。
看原文

第九条 违约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迟延交货或交付不合格货物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 9.3 任何一方依本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含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且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9.4 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可在前款限额内要求赔偿。

「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按迟延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第九条 违约责任
风险说明
同样是违约,我方要付的比对方多,谈判时这是可以要求对等的地方。
修改方向
双方违约金比例与上限对等。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双方违约金比例均为每日×׉,累计均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黄约定对方所在地管辖建议问律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我方需异地应诉。
看原文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2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提交乙方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风险说明
发生纠纷时我方要异地起诉或应诉,时间和费用成本高。
修改方向
改为我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中立地。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黄引用文件未附 第一条 标的、规格与数量
引用或列明的文件没有附上:《供应商质量协议》。
看原文

第一条 标的、规格与数量第一条 标的、规格与数量 1.1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如下表。货物的材质、尺寸、公差、表面处理等技术要求以附件一《技术规格书》和附件二《图纸清单》为准。 序号 | 品名 | 型号 | 材质 | 数量(件) | 单价(元,含税) | 金额(元,含税) 1 | 主轴箱体 | ZX-A100 | HT250 | 40 | 6,000.00 | 240,000.00 2 | 传动法兰 | ZX-B220 | 45 号钢调质 | 200 | 1,200.00 | 240,000.00 3 | 导轨座 | ZX-C310 | HT250 | 100 | 1,600.00 | 160,000.00 4 | 联接盘 | ZX-D405 | 45 号钢调质 | 160 | 1,000.00 | 160,000.00 | 合计 | | 500 | | 800,000.00 1.2 技术标准:未注公差按 GB/T 1804-m 执行;灰铸铁件按 GB/T 9439 执行,45 号钢按 GB/T 699 执行;货物不得使用再生料或来源不明的材料。

第五条 质量要求第五条 质量要求 5.1 货物应符合附件一《技术规格书》、附件二《图纸清单》及第一条约定的技术标准,并附出厂检验报告和材质证明。 5.2 其余质量要求另见乙方《供应商质量协议》。 5.3 乙方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尺寸进行全检,并保存检验记录至少 3 年;甲方有权在乙方工作时间内到乙方厂区查看生产和检验情况。

「其余质量要求另见乙方《供应商质量协议》」——第五条 质量要求
风险说明
合同引用的文件不在手里,等于把一部分条款交给对方事后解释,我方看不到也审不到。
修改方向
把引用的文件作为附件附上并固定版本;对方网页条款不得单方更新。
修改示例(谈判建议,不是律师确认过的条文)
《××》(版本号××,日期××)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涉及条款
第一条 标的、规格与数量、第五条 质量要求
绿 符合通用默认 15 项
标的与规格描述:符合通用默认 第一条 标的、规格与数量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货物的材质、尺寸、公差、表面处理等技术要求以附件一《技术规格书》和附件二《图纸清单》为准」——第一条 标的、规格与数量
依据
品名规格数量与技术标准明确:是
价格与税费:符合通用默认 第二条 合同价款、币种与发票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800,000.00 元」——第二条 合同价款、币种与发票
「币种: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第二条 合同价款、币种与发票
「为含税价,适用增值税税率 13%」——第二条 合同价款、币种与发票
依据
合同总价(元):800,000.00 元;币种:人民币;价格含税:含税;税率:13%;可单方调整价格的一方:无
开票条款:符合通用默认 第二条 合同价款、币种与发票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条 合同价款、币种与发票
「为含税价,适用增值税税率 13%」——第二条 合同价款、币种与发票
「并应于每批货物交付后 7 日内开具并送达甲方」——第二条 合同价款、币种与发票
依据
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开票时间由哪方单方决定或通知:无;开票时限明确:是
交付与风险转移:符合通用默认 第四条 交付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交货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创新三路 88 号甲方仓库」——第四条 交付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签收之时起转移至甲方」——第四条 交付
依据
交付地点与方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创新三路 88 号甲方仓库,乙方负责运输;风险转移时点:自甲方签收之时起转移
知识产权归属:符合通用默认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与图纸
按规则表逐项比对未发现问题。绿色表示符合默认规则,不表示没有风险。
「乙方为本合同专门制作、由甲方出资的工装和检具归甲方所有」——第八条 知识产权与图纸
「责任限额适用第九条的约定」——第八条 知识产权与图纸
依据
成果归属范围含哪方的原有技术:无;图纸、模具、工装归属已写明:是;承担无限侵权责任的一方:无
保密:符合通用默认 第十条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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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技术资料」——第十条 保密
「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3 年止」——第十条 保密
「及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 保密
依据
有保密条款:是;保密期限(月):36;保密范围为一切信息:否;列有除外情形:是;保密义务双向对等:是
排他与独家:符合通用默认 全文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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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受排他或区域限制的一方:无
解除与终止:符合通用默认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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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甲方应对乙方已为本合同投入且已按图纸完成的在制品、备料按成本价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依据
可无因单方解除的一方:双方;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无;解除后在制品、备料、模具有补偿约定:是
通知与送达:符合通用默认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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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邮箱如下」——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以电子邮件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的,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依据
写明双方送达地址:是;写明双方电子邮箱:是;约定地址变更须通知:是;约定电子送达效力:是
格式条款:符合通用默认 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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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注明为哪方提供的格式文本:无
补充与手写:符合通用默认 第一条 标的、规格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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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有补充协议、手写或另附补充条款:否
涉及条款
第一条 标的、规格与数量、第五条 质量要求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符合通用默认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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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应在事件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60 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依据
有不可抗力条款:是;约定通知与证明期限:是;约定超期可解除:是
担保与连带:符合通用默认 全文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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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提供个人或连带担保的一方(含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关联方):无
关键条款缺失:符合通用默认 全文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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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对方回传稿是否经比对:符合通用默认 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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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本稿标注为对方回传或修改稿:否